登入 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总务处
所得类别 | 格式 | 所得内容 | 扣缴率 | |
境内居住人士 &于一课税年度居住满183天之大陆人士 |
非境内居住人士 &于一课税年度居住未满183天之大陆人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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固定薪资 >84500元 |
[50] |
1.月支薪资 2.固定交通费(合并月薪发放者) 3.教官薪资自101年起并计所得 |
1.按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 2.5% |
每一所得年度(1月1日至12月31日),以「全月薪资给付总额」按下列方式扣缴: 1.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资1.5倍以下($33,000)者,按给付额扣取6% 2.超过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资1.5倍者,按给付额扣取18% ※107年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资为22,000 |
非固定 薪资 >84500元 |
[50] |
1.酬劳费(兼任助理) 2.钟点费(不含加班性质辅导钟点) 3.工读金 4.补助金 5.奖金 6.出席费 7.生活费 8.调查费 9.顾问费 10.助学金 11.即席翻译人员酬劳-口译费 12.有开课程或举办研习的演讲钟点费 13.国旅卡休假、健康检查、员工生育补助 14.子女教育补助、眷属丧葬补助等各项补助费,公务 人员因公伤残死亡慰问金除外。 15.除政府机关举办或学术单位举办考试相关试务工作费 16.命题费 17.教官平日值勤费 |
5% | |
权利金 | [53] | 专利权或商标拥有者 | 10% | 20% |
执行业务 >19999元 |
[9A] |
律师事务所 1.建筑师 2.律师 3.代书 4.专利代理人 5.会计师 6.土木技师 7.表演人、剧团 8.书画展出 |
10% | 20% |
演讲、稿费 >19999元 |
[9B] |
1.教师升等审查费 2.专题演讲钟点费 3.按字计酬之(撰、编)稿费 4.论文指导费 |
10% |
20% (每次给付金额≦$5,000者,得免予扣缴税) |
竞赛中奖奖金 >19999元 |
[91] |
1.各项比赛奖金等 2.年终摸彩奖金、奖品如版权、着作权归公的属稿费,改列[9B] |
10~20% | 20% |
退职所得 | [93] | 退休离职给付 | 6%(减除定额免税) | 18% |
不列所得 |
1.包含于薪资内之实物代金、房屋津贴部分。 2.薪资、年终、考绩奖金之主管加给。 3.导师钟点费 (视同主管加给不列所得)。 4.办理政府机关举办或学术单位举办考试相关试务工作费。 5.差旅费 (含核据实报、实支实付之交通费)。 6.未超过46小时内所支领之非固定加班费。 7.各类保险给付。 8.奖学金(以清寒评定者)。 9.退休人员三节慰问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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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 意 事 项 |
1.境内居住人士应扣缴税额≦$2,000者,不预先扣缴。 2.外国籍请务必附上护照影本、居留证影本(如无居留证则免)。 3.非境内居住人士于同一课税年度居留满183天后可比照境内居住人士处理扣税事宜。 4.非境内居住人士所得税申报须于离境前完成,若当事人在给付发生后仍停留境内超过十日,则须于给付所得十日内完成所得税申报。 5.101年7月3日教中(人)字第1010577209号书函转财政部101年6月13日台财税字第10100557610号函函示辅导钟点免列所得税。 |